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