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在桥梁下停放车辆、停泊船只;

(三)碰撞、拴拉桥墩或纵横梁;

(四)在桥涵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作业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