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乡(包括镇、民族乡、以下简称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乡境内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城建、环保、林业、地质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