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乡(包括镇、民族乡、以下简称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乡境内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城建、环保、林业、地质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