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每日加征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拒绝和长期拖欠水资源费,经催交无效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取水,全额缴纳欠费;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