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水资源按季据实征收;应当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5日内,到指定机构缴费。

水资源费纳入自治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源地区的水源涵养、生态环境建设和水资源管理,并可以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