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不得毁坏水利工程、水文监测设施和河(渠)道堤防、护岸、闸坝,不得随意在渠道截水、扒口。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