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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床、河滩、泉域内修建建筑物,采挖砂石。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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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