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与该宗教团体宗旨相符的活动。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和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委任指令、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