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本省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在省内跨市、县、自治县举办或者主持宗教活动。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从事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应当由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报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日内,报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