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灾害防御和灾害救助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