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书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