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自然人死亡后,其眼角膜、皮肤、骨骼、血管等人体组织的捐献,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