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泄露与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员向捐献人配偶、父母、子女或者捐献执行人赔礼道歉,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