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遗体接受单位、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有关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获取等信息,每年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报告汇总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