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第二十八条有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在人体器官获取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捐献执行人和市红十字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