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人体器官捐献第二十七条有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对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相应的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人体器官,可以用于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