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对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相应的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移植条件的人体器官,可以用于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