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收购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收购天然橡胶产品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赔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