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地方国营农场、集体和个体生产的天然橡胶产品的收购价格,由省物价部门确定。收购单位要保证收购,不得压级压价;交售单位或个人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掺杂使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