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农事站应建立工程、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资产报废或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农事站自购或乡镇人民政府购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及县以上部门投入和援助的,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