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