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有人事管理权的机关应当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担负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必备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培训证书。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