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而拒绝参加,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和军事机关组织的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