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以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及人均开支标准为基数计算。属农村的,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城镇民兵训练经费,由省、市(州)、县(自治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城镇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