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由财政负担的训练和教育经费,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及预备役部队营以上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训练基地建设、武器装备仓库建设和管理经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到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