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平时兵员动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动用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由当地军事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分)队组织实施。动用民兵、预备役部队所需的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