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基层组织,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配、培养和调整交流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享受本单位同职级干部或者管理人员的待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