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外国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气象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国内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气象台站的,须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立。为教学、科学研究和环境评估等开展的气象观测,应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观测期限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新建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