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在沿海经济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地区总部、营销中心,以及为其服务的中介、金融等各类机构。

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通过改组改造和易地搬迁落户沿海经济带,建立产业基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