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在沿海经济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地区总部、营销中心,以及为其服务的中介、金融等各类机构。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通过改组改造和易地搬迁落户沿海经济带,建立产业基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