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