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