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下列文物:(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社会和生产发展变迁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