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用热费用的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供热单位收取用热费用,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收费时应当提供大连市服务收费统一发票,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用热费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用热费用补贴,按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