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供热单位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超过十二小时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照停止供热一天计算向用户退回用热费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