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坚持科技创新,以产业化基地为基础,发展以软件和服务外包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科技新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