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高新区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以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服务。

高新区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