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为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特定林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定林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