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特定林木是指树龄50年以上100年以下及树龄不足50年胸径超过80厘米的木棉树、龙血树、酸豆树、榕树、荔枝树、菠萝蜜树及其他树木。但是,本地村民在集体承包地、村边和房前屋后人工种植的树木除外。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特定林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