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日常养护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致使特定林木损伤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