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特定林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