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移植特定林木的,应当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植申请书;

(二)移植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三十日内审核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