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特定林木采取移植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特定林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特定林木死亡的;(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特定林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移植,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