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特定林木采取移植措施: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特定林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特定林木死亡的;

(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特定林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批准移植,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