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特定林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自然损害,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