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加强对特定林木的日常养护,保障特定林木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特定林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日常养护责任人承担。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对特定林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贴。

因保护特定林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