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水资源、用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时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积极配合自治县公安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破坏水资源和水工程设施的案件。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