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县水利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自治县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和本条例,负责受理取水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