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自治县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抢险需要有权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消除阻水障碍物,但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权决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必须报经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预先通知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