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水资源费纳入财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科学考察、调查、评价、监测、政策研究,节水措施的科研和推广,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地下水补源回灌,水资源保护、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