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科学考察、调查、评价、监测、政策研究,节水措施的科研和推广,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地下水补源回灌,水资源保护、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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