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的;(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拒绝接受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