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和专家评审通过的雷电风险评估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未进行或者未通过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