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应急救援与风险评估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